公司法基本架構在過去50年來對於公司的管制並未特別區分大型公司或中小型企業為規範對象,如此的規制對於中小企業或新創事業來說,勢必會增加其交易及遵法成本,使整體競爭力下降,為了與國際接軌並且營造有利投資及創新之企業組織法制,106年起由公司法學界及產業界人士一同成立「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舉辦了無數場座談會與各方交換意見及提出相關修法建議,行政院也於106年12月21日提出公司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並移送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下稱新公司法),本文擬就本次公司法修正之重點進行簡介,並提出相關之評論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