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仲裁的程序不公開與資訊守密是其基本特徵,使其與法院訴訟的公開有明顯的區隔。有趣的是,這項原則卻未見於一般仲裁法。法國仲裁法曾有過一條,而其規範對象,僅只針對判斷決議的守密而已。荷蘭新法的草案也曾有過一條,可是2015年通過的新法,卻將之刪除。相反的,所有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皆有程序不公開與守密的明文。一般倫理規則,亦同。仲裁程序不公開與資訊守密,長期困擾一些研究的人士。本文對仲裁法與仲裁規則的規範內容先做比較分析,然後試圖使用「人士別」與「事項別」的理論方法加以類輯,發現問題內容的複雜,實在難以尋找到其共通的基礎或原則。可是在探索中也發現其也已逐步出現一些例外的規則。現代的仲裁,已不再侷限於單純的契約仲裁,因此一些透明化有其需要。最值得關注的是,為維護守密原則,在仲裁法裡,也逐步出現了諸如仲裁人不受法院傳喚特權等的相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