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以來,已將有關不動產估價之方法、程序法制化。估價師法第14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而所稱「權利」係指與不動產相關之「權利估價」。惟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授權訂定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其中第124條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並無法徹底解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過程中,有關租賃權價值認定問題之爭議。蓋因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排除了不動產估價相關理論規範及估價程序方法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