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元月1日台灣各縣市政府都須依法公告新年度土地現值,屬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地價部門最繁重業務。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政府徵收補償全面改依「市價」補償後,公告土地現值僅供稅務機關作為核定課徵土地移轉稅(包括買賣、贈與及繼承)依據。政府花那麼多人力、物力、時間所求得之「公告土地現值」,竟然是只花瓶,成為炒樓者避稅工具。尤其今年8月正式實施「買賣實價」登錄後,法定地價名稱計有「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買賣實價」等三種,公告土地現值變成地價體系之腫瘤,實有割除之必要。因此,本文擬就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之利弊得失,稍加分析探討,呼籲當局儘速廢止公告土地現值制度,讓土地稅制公平合理,早日實現「居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