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12月30日,立法院同時通過「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在這三部法律中,新增內容幾乎一模一樣的「實價登錄」條款。內政部並於民國101年06月06日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積極推動「實價登錄」制度。各種公開的資訊顯示,此次修法目的,乃為實現土地正義,期望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遏止不動產投機炒作;俟「實價登錄」制度上軌後,將作為「實價課稅」之依據。因此,修法強制規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不動產交易之權利人等,必須限期將交易實價,向主管機關據實登錄。修法立意可謂良善,然而檢視修法內容,能否實現「實價登錄」目的?本文深表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