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農舍興建方式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2000年),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等規定加以規範。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法過程中,認為農舍及農業設施應視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一部分。經過第一階段明文禁止新購農地興建以住宅為主之農舍,至第二階段採原則禁止,但可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到完成修法階段,以集村農舍與自地自建農舍並行。而農舍之興建由原本禁止新購農地興建農舍,至1999年12月中旬,由學術界166位學者發起共同聲明:「目前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爭議焦點在於如何規範新購農地興建農舍之問題,根據各方所提版本皆無法達到促進農業發展、保障農民權益、維護農業環境、與環境保育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