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計畫書是實施市地重劃之準據,為確定其法律上之效力,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平均地權條例(下簡稱平)爰規定,市地重劃計畫書擬定後須履行核定、公告及通知等程序,若一定標準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主管機關並應予以處理,始能接續實施市地重劃。即市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異議處理為確定計畫書效力之必要程序之一,至為重要。但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下稱市重)有關公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公告異議處理之規定是否有不周之處,本文擬藉由內政部99年台內訴字第0980218919號訴願決定探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