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顧名思義是公有土地,經過政府都市計畫機關設定、公佈、施行之公有、公益用地。此種特定使用之公有、公益用地,絕對不允許改變為個人或個體之單獨私有、私用之私有財產。任何種使用之公有或私有土地,自經政府都市計畫機關規劃、公佈、指定作公共設施用地之後,無論原為政府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經管理人同意劃撥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原為私有土地,透過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或經申請政府核准徵收,或係私人之捐贈,而取得私人所有權之私有土地。自經公佈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後,一律登錄為公共設施之公有、公益用地,此後絕對不可能再回復為原有之產權形態,或再轉手變為私有私用之私有土地。土地銀行原為代管機構,民國89.1.27分割、購買新增的108-1及611-3兩個地號之土地,意圖變更公有為私有私用,爭取特殊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