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制度(或稱不動產登記制度),乃不動產物權之公示方法,係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得喪變更,依據法定程序,登載於主管部門掌管之簿冊,用以地籍管理,產權保障,地稅課徵,以及推行土地政策之依據,其制度設計之良窳,攸關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與國家土地政策之成效。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基礎梗概乃由民法第758條之設權(創設)登記、與第759條之宣示登記,以及土地法地籍編,有關土地登記制度之規定,構成不動產物權依法保障之主要機制。通說認為,乃兼採德國權利登記制(Titleregistrationsystem)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Torrensregistrationsystem)之優點而成,具有強制登記、實質審查、絕對效力、登記簿採物之編成主義、登記簿公開、登記費低廉、發給權利證明、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時完成規定地價等特點,在在揭示「政府保障」之基本立場。然而長久以來,看似立論堅實架構完整的土地登記制度,爭議問題不可謂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