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個人在家中的書架上偶然發現一本書皮已經泛黃的小冊,書名叫做「大租取調書」(大租調查報告書),這是在明治37年(1904)9月17日,由當時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印刷發行的,個人翻閱其內容,得知台灣之舊慣制度,大致上是與大陸本土之移民一起移入的,故大陸本土之習慣即為本島舊慣制度之來源,而大陸本土有關大租之習慣如何,現在實少有人知,故閱讀起來處處感到驚奇新鮮,例如書中提到田皮、田骨,對個人來說,實在是首聞,相信讀者也少有人知道其意義,故特予譯介如下。「江南之通州、崇明、昭文地方之沿海開墾地,有業戶、佃戶之關係,其開墾資本,以佃戶自己出資者最多,以此由官方丈量該地,並製作魚鱗冊(記載土地形狀、所在、地號、地目、面積及權利人姓名等之簿冊),冊上除記載佃戶姓名外,並於其旁附記業戶姓名,故業戶雖有異動,但佃戶是世守。佃戶若將自己權利讓渡他人(稱為頂墾),隨時以其契約書向官廳申報,要求更正魚鱗冊。直隸省所管轄之地域,亦有業戶、佃戶關係,業戶有向佃戶每年收受一定租穀之權利,但其他公課由佃戶直接向官廳繳納,有此慣例,所以業戶只能賣租不能賣地,也不能換佃戶(稱為奪佃),也不得增加租穀,故此等地方之業主權顯然屬於佃戶。因此業戶對佃戶享有租權,可認為是在其土地丈量以前,業戶對屬於佃戶之土地負擔公課,因而對其土地取得一定之收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