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地方之前任鄉長,擅自無權占用其轄區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已逾10年。經國產局代理土地所有權人,向法院控訴該占用人侵占國有土地,要求責令返還占有。案經法院判決:該占用人連續違法占用國有土地,已逾10年,原地主已喪失「追訴權」。所謂追訴權喪失,是否因此喪失土地「所有權」,不無疑問。如果是指連續占用已逾10年,依民法第770條,完成時效取得產權,亦須提出有關完成時效取得之證明,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審查登記。本案被占用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應屬產權已經確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局是國有土地之代表人,及產權管理人,有權行使追訴權。被占用之土地應該是已經地籍整理登記,確認產權合法取得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而且是指定作原住民保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