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9月4日國內多數平面及電子媒體均廣泛報導一位張女士在民國95年間透過國內某大仲介公司在台北市基隆路二段買了一棟4層樓造透天店面的1、2樓,買賣簽約的時候,仲介及賣方表示1樓店面建物擁有土地持分1/4的基地所有權,但2樓僅擁有建物所有權,但沒有基地持分所有權,因此1樓建物及其基地1/4係採「買賣」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2樓建物則是以「贈與」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張女士。張女士於過戶之後卻有一位自稱是該樓基地持分的土地所有權人出面向張女士主張;張女士所擁有的是2樓的基地持分所有權,而1樓則只有建物沒有基地持分,因此要求張女士必須按1樓房地結合體租金分算土地租金給地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