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內可供建築土地,依其建築狀況可分為素地或附建築物地。素地乃指沒有地上物亦無他項權利存在的土地,依土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Ⅰ.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Ⅱ.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而附建築物地,乃指既存建物及留設一定空地範圍的建築基地,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對於既存建築物及其基地的房地成本價格估價,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Ⅰ.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份,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Ⅱ.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另同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Ⅰ.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1.營造或施工費。2.規劃設計費。3.廣告費、銷售費。4.管理費。5.稅捐及其他負擔。6.資本利息。7.開發或建築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