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係以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或收益為課稅客體所徵收之賦稅,為政府實現土地政策,以期達到財政、經濟或社會之目的。因稅基具有地區性、固定性及符合地方稅制上穩定性及受益原則,稅源容易掌控等之特性,為地方建設之最佳財源,以支應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勞務所需之經費,為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謝靜琪,2004)。觀察臺灣近年來土地稅制主要之修法歷程,似喪失了稅制改革的評估指標,以致於改革焦點集中在稅率的調整上,卻忽視了稅基的重要性(謝靜琪,2004)。以土地增值稅為例,2002年2月實施稅率減半徵收兩年,由原40%、50%、60%之稅率減半為20%、25%、30%,冀刺激不動產之交易,達到健全金融體質及促進景氣復甦之目的;實施過程中,土地增值稅收確實大幅成長,遂延長試行期至2005年,再於2005年2月確定了永久調降稅率之做法,即將稅率由原先40%、50%、60%正式修法調降為20%、30%與40%,並就持有超過一定年限者予以不同程度之減徵優惠(財政部統計處,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