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係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及權利關係之得喪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於地政機關掌管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冊上,以為不動產權屬變動之表徵。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我國以土地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其作用在使人了解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情形,因此任何人均得向登記機關申請發給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以了解登記簿所記載之事項,進而維護不動產交易之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現行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包含之所有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資料,因其經適當連結即可識別特定自然人,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