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結社自由誠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公共安全秩序,亦為憲法要求實現的國家義務,兩者均各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因此不免有時處於對立狀態。如何妥善劃定二者界線,是一永恆的公法難題。而由於民主非常脆弱,尤其容易受法西斯思想、民粹主義、種族歧視宣傳,以及國土分離份子等所攻擊破壞。所以吾人必須世世代代,小心翼翼地呵護民主意識。從而對於上述危害民主共和秩序的結社團體,必須予以依法禁止、解散。法國的「私人武裝暨戰鬥團體禁止法」就是意在保護民主,與平衡結社自由的立法例,具有程序靈活卻又立意慎重的特點。吾國「人民團體組織法」也是一部具體實現憲法結社自由,與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不過對於不正團體構成要件的規範,顯然較法國立法例為疏漏。將來有機會修改本法時,似可參考法國立法與施行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