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民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基地的權源關係除了所有權外,尚有地上權及租賃權等權利型態。土地所有人若將其基地部份權利讓渡予他人使用,則土地所有權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報酬,除了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可收取的租金收益外,尚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因恢復完整所有權,其基地期末價值處分之現在價值。本文擬舉一實例,就所有權與地上權的權利價值歸屬關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2條規定,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公式,對設定地上權之所有權權利價值進行估價,並藉之解說讓渡契約存續期間,權利出讓人與權利受讓人間,因租隙之經濟利益分配歸屬之變動關係,反映於基地所有權與地上權的權利價值估價,其配置比例亦隨之不同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