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最高目標,換言之,土地政策必須要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隨著時代的演變,人們對於地球環境與生態體系的認識更多,對於土地利用的期待也不再只是追求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更要兼顧自然環境的保育與文化資產的保存,以落實地球環境與社會經濟的永續發展。在整體環境資源保育與保護系統當中,國家公園乃世界公認及廣泛採用的資源保護模式之一。就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制而言,我國的國土計畫體系係以區域計劃法為基礎,擬訂各區區域計畫。在各區域當中,基於人口與經濟發展的聚集需要,乃依都市計畫法劃設都市發展地區,擬訂都市計畫以引導公共建設與各種土地開發的投資。另一方面,對於需要保育的自然資源及需要保存的特殊自然景觀與文化地景;則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國家公園範圍,制定國家公園計畫以保育資源及限制人類活動的干擾。其餘為在都市計劃與國家公園範圍外的地區,就是一般所謂的非都市土地。因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與國家公園法等三者共同形成了我國土地利用計畫體系的三根支柱。歷年來,透過國家公園計畫之規範及經營管理,國家公園已然成為保存國家整體珍貴自然及人文資源之有效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