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所以選擇這樣一個題目,是因為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進程中,確實普遍存在著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後發生在所謂新增國有土地上,因為土地權屬及其承載資產的不對稱狀態而呈現出來的,「集體」與「國有」兩種不同形態經濟長期共存、並行不悖的發展態勢,以及由此誘發的諸多制度範疇內的固有矛盾。這些社會常態中出現的問題,預示著實有必要打破昔日僵化的習慣思維,進一步完善土地公有制度實踐的「形式」和「內容」,以其創新的姿態才能更好地、實事求是地服務於城市化地區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筆者以為無論從土地的《制度》規範,還是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來看,這些不僅是政府土地行政職能部門,而且也是昔日農村地區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的城市地區集體經濟組織所必須共同應對的,一項如何妥善處理發生在國有土地範疇內集體企業及其不動產權利的實質性問題。要知道目前城市化發展進程中,由政府積極推行的所謂《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無論從事物的「倫理」還是取得的實際「效果」來看,這種處置方式對妥善解決集體土地徵收後所面臨的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經營及其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問題,似乎是於事無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