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施行迄今6年,就該法未盡周延之處,衡酌目前金融環境及農業金融需求,研擬「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8年4月16日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如下:(1)修正實務面窒礙難行之政府逐年釋股規定。(2)刪除全國農業金庫董事、監察人僅得連任一次之規定,維護公股權益。(3)明定全國農業金庫盈餘提撥輔導及推廣事業費,協助各級農漁會。(4)對財、業務情況良好之信用部,適度放寬得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5)修正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之規定,紓解全國農業金庫資金壓力,並有助於信用部資金靈活調度。(6)增定命令經營不善信用部單獨讓與之機制,使政府能有效處理經營不善之信用部。(來源網址:https://www.boaf.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