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在網路空間失靈。實害或者影響關聯性標準是解決刑法的網路空間效力問題的方案之一。但是,該標準具有形式較模糊、內容不確定、借鑒不充分、根據不明確等缺陷。與此標準相關,我國刑法亦無法原封不動地移植最低聯繫標準、最密切聯繫原則以及領土具體化說、社會關係重心說、效果原則、普遍原則等。我國的網路主權是一項事實性和領土性的物理權力。基於該網路主權觀,結果及與行為的關聯度模型可能是對我國管轄規定的最優解釋。根據此模型,實害結果及其與行為的關係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轄地位越高;危險結果及其與行為的關係越間接、鬆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轄地位越低。無論如何,刑法的網路空間效力的標準設定應遵循國際法主權原則、刑法體系性原則、程式正當性原則、司法技術性原則、國際法標準原則等五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