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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
201806 (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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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國與日本關於回復優先權主張之比較——以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判決為中心
作者
吳凱智
中文摘要
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第4條,明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供相同發明之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1年或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以發明專利申請而言,所謂優先權期間是指同一發明向多國申請專利時,第一次申請向甲會員國提出,嗣後在一年內向其他會員國提出的申請案,可以主張以甲會員國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起訖頁
32-39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1806 (219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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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57號解釋評釋:憲法訴訟的救濟諭知類型分析與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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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日本民事訴訟中的專門委員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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