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金融機構的整合在我國開放金融市場後,成為金融改革上重要的課題。首先有關金融異業結合之模式選擇上,大約有金融控股公司、成立金融集團或綜合銀行組織、或是選擇子公司等三種模式。現行法制對金融跨業經營,具備金融業務、轉投資等規範,但主管機關仍應尊重業者的自主經營,不宜過度干涉。就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已設有準則及限制,然而比較美國現代化的立法例,我國法目前仍有漏洞存在,有待填補。本文以為,現行規範採金融與商業分離尚稱妥當,惟仍需主管機關之配合,及隨時反應現狀,有關金融事務的處理方能穩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