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源自於19世紀中葉的日耳曼地區(今德國),在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二種主要的類型,分別是農村類型的信用合作社和城市類型的信用合作社(吳恪元,1994:315、327),而臺灣地區的信用合作社,絕大多數設置於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極少數設立於鎮,農村則沒有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因此可以說,臺灣地區的信用合作社,均屬於城市類型的信用合作社(張逵,1990:290),本文所探討的信用合作社類型,即是屬於此類型的信用合作社。就在過了約莫半個世紀之後,到了1913年,日本殖民下的臺灣地區也出現了信用合作社2(林寶安,1995:48),其法源依據主要有三,分別為具母法性質的日本「產業組合法」,和特別為臺灣地區設立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以及「臺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細則」(賴建誠,1990:234)。依照日本法律,產業組合3有四種類型,分別是信用組合、販賣組合、購買組合以及利用組合四種,其中信用合作社是整個合作社事業發展的中心(張慶堂,1992:235)。而城市中的信用合作社,在日治時代,大多採專營制,專營存款、放款以及匯兌等金融業務,爾後又在1943年和1944年,分別公佈「市街地信用組合法」4和「市街地信用組合法施行規則」,城市信用合作社就有了專門的法源依據(張逵,1990:36)。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許多組織機構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進行改組,原本依據日本「產業組合法」設立的合作組織,也改組為屬於中華民國「合作社法」和「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架構下的合作組織(賴建誠,1990:248)。臺灣地區許多的信用組合也就是在這個時候更改為信用合作社5,其主要分為專營與兼營二大類,專營性的信用合作社有四種,分別是信用合作社、建築信用合作社、倉庫信用合作社和土地信用合作社;兼營性的信用合作社有二種,是為區合作社和倉庫利用合作社。但以上各種類型的信用合作社,均在1972年以前,陸續改組為專營信用合作社,專門經營銀行業務(張逵,1990:125-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