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雖有很多之學界討論在於累積投票制與全額連記制此二種制度,但本案最主要之爭點在於將累積投票制以變更章程之方式改為全額連記制,依我國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五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本次股東會之議程雖有變更章程之議案,但此修改章程之股東會議程內容,並未在股東會開會前事先於開會通知及議事手冊提及擬修訂董監事選任制度之內容,而逕由股東於股東會進行時,以變更追加修改議程提案增訂系爭章程,而排除累積投票制改採全額連記制,此議案亦獲通過。此時股東提案修改之決議是否為臨時動議,此變更章程之決議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