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濫訴議題,雖在學術論文間較少論及,然而在民間媒體報導與政府政策中,則斷續可見該項詞語與相關爭議,例如2002年,司法院曾於司法改革座談會後說明,已決議針對民眾濫訴問題研擬局部、漸進式的訴訟有償制度;又如2017年,有以檢察官職務經驗分享基於特定罪名產生的濫訴案件,在訴訟程序合法且免費的前提下,造成檢警辦理重點案件時間遭受限制、被告對案件恐懼不安等結果。此後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則經委員提及,有鑑於當前司法程序曠日廢時,且往往難以解決紛爭,因此建議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檢討濫訴原因,擬定相應政策,其中就防免刑事濫訴部分,經法務部回應,計畫參酌德國、日本法制,朝「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有償制」方向著手規劃,同時檢討其他相關法律規範。目前情況,則在法務部發布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中,發現法務部將此議題聚焦於刑事訴訟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時,應否對告訴人或告發人酌收相關訴訟費用之問題,惟尚以需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實證研究成果為由,將研議完成期限延至2019年。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