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壹、已委託管理之縣道,其管理機關為原法定之管理機關(縣政府)或受託管理之機關(養工處),而屬國家賠償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貳、公路委託管理契約是否因未依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而不生效力?參、排水溝渠,並不屬於公路本體,係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依「公路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排水溝渠並非得委託管理之設施,應由當地縣(市)政府自行管理,而因該排水溝渠養護不當(包括水溝蓋與路面之落差過大),致他人遭受損害者,公路管理機關是否仍應對該瑕疵所造成損害,負賠償責任?肆、排水溝蓋與路面有落差而形成之凹洞與機車行駛經過跌倒有無因果關係?伍、A騎乘機車駛出路面邊線超車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其跌倒於路面時遭曳引車輾過致死,對該損害之發生有無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