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長 陳時中:我們擔心就是說所有的監察人都沒有醫療背景的人,因為他自己去聘的,可能不一定會聘什麼人嘛。所以我們在監察機關,我們希望說一定要有一個醫療背景的人。(1061218公視晚間新聞) 依據106.5.17立院衛環會初審通過的《醫療法》修正草案第33條,醫療法人應置監察人(至少1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另由主管機關加派一名公益監察人。也就是以後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會有自聘一至數名的監察人,以及一名政府派的公益監察人。如同部長所言,由於監察人是由醫院自聘,可能都聘醫界人士,也可能都不聘醫界人士。因此政府指派公益監察人就可依據實際需求狀況彈性考量;如果醫院自聘的監察人都是醫界,政府就可指派非醫界,特別是財務會計或法律背景的公益監察人。但如果照目前行政部門版本「只限醫界」擔任公益監察人,反而失去了政府指派的彈性與選擇性。試想,如果照原本初審條文通過,公益監察人不限醫界擔任,而由政府依職權指派最合適人選,當醫院自聘監察人都沒有醫療背景時,政府照樣可以「依法」指派有醫療核心專業的公益監察人來搭配,不會有部長擔憂「監察人與公益監察人都沒有醫療背景」的狀況發生。反之,如果改成法條規定公益監察人只限醫界擔任,當醫院自聘的監察人全都是醫事人員背景時,政府還需要再派一位醫事背景的公益監察人嗎?特別是當該醫院問題是母企業或母教會可能透過捐贈投資或租賃等關係人交易等方式影響醫院財務或干預醫院經營時,這時全部都是醫界的監察人與公益監察人,真能發揮監察把關的職能而不被唬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