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一位蔡姓醫師,今年3月6日被衛生署會同中市衛生局查核時,認為醫師竟親自交付所調藥劑給予病患,而非由藥師調劑,違反藥事法第102條,處以新台幣三萬元罰款。蔡姓醫師不服,向市衛生局提出申復,請求撤銷處分被駁回,他再向衛生署提起訴願也被駁回,最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簡朝振在判決書中指出,「調劑」之法律定義,現係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而來,但此規範並非直接依據藥事法之授權訂定,而是依據法規命令、藥事法施行細則而訂,可見該作業規範之訂定並非依據法律之授權,係依據法規命令為之,以此行政規則就『調劑』予以法律上定義,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