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般契約關係成立後,於履約過程中所生之爭議,就我國民法之體系觀之,其可能發生之類型,乃為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之型態有四,其分別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及拒絕給付)及瑕疵擔保責任。我國民法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如民法第二二六條之給付不能、第二二七條之不完全給付及第二二九條以下之給付遲延等)乃為債之總則性規定。營建工程契約成立後所生之爭議為民事之法律關係,乃為通說所採之見解。此外,營建工程契約乃以承攬契約為其核心,雖然在工程仲裁與判決實務上,工程之履約爭議曾出現之類型有設計監造爭議、合約變更設計追加減金額爭議、業主要求趕工索賠爭議、現場地質情況差異追加工程款爭議、工期展延索賠爭議、工期逾期罰款爭議及物價滙率調整爭議等;然由於篇幅之關係,此次之講次,將以工程仲裁及法院訴訟實務上較常見爭議類型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索賠爭議、工期逾期罰款爭議及物價滙率調整爭議為論述之中心,於此先行敘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