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人對於「授權他人管理財產」的需求日益殷切,但此種需求須依循適當法律制度,方得克竟全功。傳統法制所設定的授權關係,如民法上的委任契約或代理行為,泰半僅涉及財產的消極或事務性管理;依這些機制運作,財產所有人對被授權者掌握相當控制權,雖具有不易濫權等優點,卻可能失之僵化。因此,隨者經濟分工與專業化發展,人們有時希望建立另類的法律關係,藉著增加被授權人的管理權限甚至讓與財產處分權來享受充分授權的便利與果實;但是從防弊面而言,此舉卻可能產生濫用權力或財產流失等弊端。從而我們在建構此種財產管理制度時,必須兼顧興利與防弊的雙重要求,「信託法」乃應運而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