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X1為就讀於某縣立Y小學之兒童,其父母X2、X3均為虔誠之基督徒。Y基於教育上必要之目的,於學期當中之某星期日,舉辦邀請兒童家長至學校參訪上課之活動。X2、X3於該日帶領X1參加其所屬教會之活動,致使X1受到Y於學生出缺席紀錄簿上,記載缺席之處置。X等對Y之處置不服,於用盡行政訴訟前所有救濟程序後,以Y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一、Y於學生出缺席紀錄簿上記載X1缺席之行為,乃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為違法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二、因Y於星期日舉辦參訪上課活動,使X等無法參與該次學校活動,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於向Y協議請求國賠不成之後,於上述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請就上述案例分析:一、Y對X1所作之缺席記載是否為行政處分?二、Y對X1所作之缺席記載是否為侵害X等的宗教信仰自由之違法行政措施,而必須對X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