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長期以來,德國憲法學對我國憲法學與憲法實務的發展,發揮著無法忽視的影響力,我國憲法文本(Text)原本沒有明文規定的概念,例如「比例原則」(Grundsatz der Verhältnismäßig¬keit)、「(憲法)價值體系」(Wertsystem)、「制度性保障」(Einrichtungsgarantie),不但成為憲法學界通用的名詞,也出現在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解釋中。德國憲法學概念與憲法學理在我國的繼受(Rezeption),受到許多制度性的與非制度性條件的制約,前者像是常被提起的我國憲法與德國威瑪憲法(die Weimarer Verfassung)的相似性,後者則如我國公法學者具有德國留學背景者甚多,因此在其著述中大量採用德國憲法概念與學理來詮釋我國憲法。當然,在一個更深廣的背景裡,還可以從我國對於整套西方法制繼受的歷史來考察,連「憲法」(Verfassung)本身都是西方社會的產物,現代民主憲法更與西方近幾百年來「立憲主義」(Konstitutionalismus)的發展息息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