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及家務有價之觀念,我國於民國九十二年增訂民法第一一八條之一關於自由處分金之規定。惟該條規定對於自由處分金請求之要件設計過於粗糙,現實上是否可行,或淪於象徵性條文,實有疑義。本文以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關係之規定為基礎,並以瑞士法制作為對照,探討自由處分金在立法論上所生之問題,如自由處分金之權利基礎與來源、對家事勞動之多重評價及其存在之必要性等。其次分析自由處分金權利之性質,探究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扶養之關係、權利之得喪變更與給付數額之酌定及審理程序等,檢視該規定於實務適用上可能發生之困難,最後並提出對於未來修法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