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九十二年對夫妻財產制之相關規定作了若干修正及增訂,其中,為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之權利,增訂保全(民法第一0二0條之一)及追加計算(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三)之規定,惟此二者均為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機制,對於僅具期待權性質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保護過度?再者,新增訂之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第三項犧牲交易安全,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是否合理?除此之外,修法後改以夫或妻之婚後財產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就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計算之時點雖已有所明定,然是否仍有若干缺漏;又自由處分金之性質爭議,與婚後財產之範圍其間之關係如何?凡此皆為本文探討之重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