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前發布新聞指出,市售感冒糖漿有標示不清或不符規定的情形,特別是應加註的「警語」,業者卻將其印製在包裝紙盒內部,使得消費者不易查知。依據藥事法第75條之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1.廠商名稱及地址廠商名稱及地址;2.品名及許可證字號品名及許可證字號;3.製造日期或批號;4.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5.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性能或適應症;6.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7.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8.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若經查獲標籤、仿單或外盒標示不符藥事法規定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