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毒品,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四級(表一)訂定罰則。若施用第一級毒品,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98年5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表二)。但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施用第三或第四級毒品,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為協助毒癮者戒除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初犯,將先接受為期2個月內的觀察、勒戒。其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若經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須接受為期6至12個月的強制戒治。經強制戒治後,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因此,如果吸毒者改過向善,仍有機會重獲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