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是人的天性,消費者的目光很容易被琳瑯滿目的化粧品吸引,而誇大的化粧品廣告更是令人難以抗拒想要購買的衝動。為了充實消費資訊,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能獲得正確且足夠的消費資訊,衛生署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並自98年8月1日起實施,提供廠商有所依詢參考,並減少可能產生的消費糾紛。廣告的目的在於誘人消費,因此常見過度吹捧產品的情形,為了維護消費權益,衛生署規定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並明確規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內容(詳見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循,也讓民眾能夠清楚辨識。業者對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有違反前述公告內容之情形,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