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各國產品源源湧入國內銷售市場,為使消費者在選購包裝食品時,能夠從標示上獲得產地資訊,衛生署公告自明(97)年1月1日起製造的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原產地。所謂原產地指的是最終產品的原產地,且有關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得不侷限於「原產地(國):×××」之型式,以能明確顯示最終產品的原產地即可。屆時若未依規定標示的產品,將限期回收改正。逾期未遵行者,將沒入銷毀。且行為人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原產地與商標往往使消費者聯想到產品的品質與價格,因此產地常是消費在決策過程中,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產地標示不但有助於建立消費者對產品的信心,並可減少消費者做成購買決定前所需耗費的時間。包裝食品顯著標示原產地,可使消費者更清楚自己所購買的食品,產自那個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