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保護民眾的健康與安全及避免讓民眾受到傷害,制訂食品衛生管理法來規範販賣之食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食品衛生標準。這些「衛生標準」,包括農藥、微生物、化學物質、動物用藥…等殘留標準,林林總總共有37個。政府會依據這些標準,對市售食品進行抽驗,若檢驗結果發現超出其衛生標準,則該廠商將遭受處罰,並被公布名單。但往往公布後,卻造成消費者的恐慌,以為吃了超過「衛生標準」的食物,就一定會對健康造成危害。超過「衛生標準」,等於「健康危害」嗎?事實上,「衛生標準」是衛生單位做「行政處理」的依據,與會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標準之間,還有一段相當的距離;而「衛生標準」的標準值(即法令所規定的)通常訂得很低,一但超出這個比較「低」的標準時,政府就會即時採取行動並督促業者改善,以避免到達較「高」造成消費者「健康危害」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