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再次提出“堅持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的論斷,本文從中國法制歷史的實際出發,結合儒、法兩家關於德治與法治的學說,介紹了以德化民的歷史功用;同時,闡述了管仲“以法治國”的提出和法家法治學說的發展歷程,指出法治工具論的價值取向及其局限性。本文還著重介紹德法互補、共治的發展進程,以周初“明德慎罰”為德法共治的發端,以兩漢“德主刑輔”為德法共治的發展階段,以唐代“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為德法共治的定型階段,藉以說明德法共治的階段性和一貫性,進而論證德法互補、共治是歷史發展必然性的規律,從而為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強國提供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