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委會“討論案件並決議”的類審判職能因其非親歷性和不可追責性等缺陷而飽受爭議並成為歷次司法改革的重點攻堅對象。規範分析表明,由於法律設計和司法解釋未能一以貫之,該項職能在實踐中漸趨泛化和錯位。實證研究顯示,人員組成的高行政性與討論議題的重影響性,使得審委會更傾向於保障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而大量討論個案,不僅影響其宏觀職能的發揮,易成為司法責任的黑洞,而且把控案件品質的實際作用並非如願。長遠看,改革路徑在於還權賦能,通過逐步取消審判職權,全面強化指導功能,實現審判權完整回歸合議庭和獨任庭,重塑審委會作為審判中的諮詢者和規則制定中的決策者兩大角色。這一變革應在法制框架下分“三步走”平穩實現,再通過修法予以固化並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