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組織法的發展與變革中,地方政府創生了一種在行政法理論體系上完全找不到對應的新型制度,它往往被稱為“行政權力掛起”,是地方組織法的新變式。從對地方立法實踐的觀察來看,它是附隨在權力清單制度中推進的,是為了應付權力清單運動而催生的新型權力編排方式。但是,它既不是對行政權力的創設,也不是消滅,而只是採用一定的程式將行政權力予以凍結,被凍結的權力既可能會被長期封存,也可能會被即時解封或啟掛。從法律評價上來看,被掛起的行政權力可能會面臨“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構成違法性阻卻事由”等多方面問題,儘管從理論層面上來說,這些問題可以在行政自製的制度定位中獲得一定的解釋。但是,這仍然不夠,我們還需要從規範層面進行更為正式的制度化佈置,並從法律效力上劃定這一政治活動的最終邊界,從而促使其從政治行為向法律行為轉變,從封閉行為向開放行為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