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現代刑事證據審查體系是以“證據准入—證據評估相分離”為核心特徵,由術語範疇、審查主體、審查標準與程式保障等多個維度構成的一個立體制度結構體系。多層次的立體制度結構體系有利於保障證據准入與證據評估的相對分離,從而確保刑事證據規則的有效實施。我國最新的刑事證據立法已經通過“材料—證據—定案根據”這三個基本範疇確立起證據准入的兩道審查門檻。證據審查規範與相關審查範疇的對接彰顯了在新形勢下對刑事證據審查的進一步強化。我國證據審查制度還僅僅是一種相對扁平化的線性制度構建,審查範疇上的區分缺乏來自主體分離、程式設置和適用標準層面的支撐與保障。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我國刑事證據審查的制度體系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調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