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八號判決認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即屬否認子女之訴,故於夫妻就無血緣關係之子女為戶籍登記時,如欲否定該親子關係,仍應遵守民法第一六三條之規定。該判決所揭示之見解是否恰當?就否認子女之訴及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是否有所混淆?又其認為無血緣關係之子女亦有民法第一六二條婚生推定規定之適用,如此是否妥適?本文除對此判決加以評析外,並藉之探討婚生推定之客體及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二種不同訴訟之區別。本判決僅著眼於身分關係之安定性,忽略真實血緣關係之聯絡,對於利害關係人權益失之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