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附條件不起訴中先後“兩處”規定聽取被害人意見內容的立法脈絡,可以明晰這“兩處”規定與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被害人意見規定之間的聯繫與區別,以及附條件不起訴聽取被害人意見所蘊含的多元功能。從權力行使與權益保障視角觀察,可發現附條件不起訴聽取被害人意見立法軌跡顯現出由檢察機關裁量權力行使“延伸”向被害人權益保障“強化”的悄然轉變趨向,這有利於聽取被害人意見所蘊含的多元功能更充分發揮,也有利於解決目前一些實踐難題。在已有立法規定的基礎上,可進一步明確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形式,建立聽取意見的回應機制,並對附條件不起訴程序全流程環節作拓展規定,以型塑內涵更為豐富完備、更加有序科學的附條件不起訴聽取被害人意見體系化規範。同時,應當妥善處理好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均衡推進、被害人程序參與適度、不同環節間有序協調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