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性供述不包括重複性辯解,與刑訊逼取的首次供述在內容上相同或包容,在表現形式上包括訊問筆錄、自書供詞以及錄音錄像等材料。《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了在原則上對重複性供述進行排除,但在更換訊問人員,轉換訊問情境,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不排除的“原則加例外”排除模式。實踐中,要對例外情形嚴格把關,明確轉換人員的身份,全面、準確地告知訴訟權利和法律後果。此外,鑒於重複性供述在實踐中的複雜樣態,對於重複性供述的誘因是否僅限於刑訊逼供一種形式,對刑訊之後多次訊問獲取的不同供述,以及重複性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是否也須設定排除規則仍需進一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