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的處置問題,我國正逐漸形成一種新的裁判形態。這種裁判形態有別於以處理被告人刑事責任為核心的“對人之訴”,可以歸納為刑事訴訟中的“對物之訴”。對物之訴將為利害關係人提供行使民事訴權的途徑,遏制涉案財物處分權的恣意行使。並且,通過建立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涉案財物審判程序,有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法院裁判的獨立性和準確性。在與定罪量刑程序的外部關係上,由於對物之訴在裁判依據和利害關係人上具有特殊性,為保證裁判準確和利害關係人有效參與,對物之訴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就內部構造而言,爭議事項的複數化和第三人的加入,促使對物之訴形成了分別以法律性質和權益歸屬為爭議核心的雙層訴訟構造。同時,對物之訴的證據規則呈現出民事訴訟的特質,從而在證明對象、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上具有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