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規定了10類法定優先購買權,實踐中還有大量的政策型優先購買權和約定優先購買權。由於現行法缺乏關於優先購買權的一般性規定,導致不僅各類法定優先購買權欠缺應有的法律規範,政策型優先購買權和約定優先購買權也長期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因此,應當利用我國編纂民法典的機會,通盤考慮和設計優先購買權制度。關於優先購買權制度在民法典中的體系設計,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存在五種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國未來民法典應當參考德國、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則編買賣合同一章的特種買賣一節中規定約定優先購買權的一般規則,並明確法定優先購買權原則上應適用關於約定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