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法在九十年六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就保險契約法部分及保險業法部分皆有所變動。本文就修正部分先略作說明,指出保險契約法修正的條文及保險業法此次修正的大方向,再先就保險契約法中重要者加以評釋,如新增之九十四條直接請求權的設立目的、性質:是否為債權移轉、債務承擔還是第三人利益約款,其和強制汽車責任險二十八條之差異;作者亦對關於保險法一五條之「破壞契約安定性」及「對要保人受益人不公平」之質疑提出論證;就新修正保險法有關舊有「責任準備金」更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作者進一步就兩者之異同提出說明;作者指出,就新興之投資型保險,和傳統之保險類型有著本質上差異,但保險法卻未就投資型保險作不同處理,致現有規範在投資型保險的適用上產生不合理現象,凡此應是將來修正時應注意者。 |